第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、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。
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,是指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,主要指注
册登记信息、资质信息、人员信息、业绩信息等。
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记录信息,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
的信息。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模范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强制性标准、行为规范,自
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,业绩突出,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、
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、安全监管等部门,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奖
励和表彰等。
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,是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
的信息。主要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、技术标准、设计文件、合
同等相关规定,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、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市场监管、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责任追究、xingzhengchufa和司法判决等。